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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职一天就要缴社保吗?

2022-11-02 10:43:58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此规定一般被理解为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反之,如果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没有义务再为离职劳动者缴纳社保了。


由于劳动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离职后的当月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缴纳社保,于是出现了“是不是只要劳动者在职一天,用人单位就要缴纳社保”的问题。只要就这个问题向社保局的相关管理部门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只要在职一天就要缴社保”。


这种答复的依据并不是具体的法条,而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的法理。假如完全按照这种答复处理特殊情况,将会显失公平。例如,劳动者当月月末入职,次月月初离职,用人单位是不是就要为其缴纳两个月的社保?是不是显然不合乎情理?在这种情形下法理和情理发生了尴尬的冲突。


当法理与情理发生冲突


发生法理与情理的尴尬冲突是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不对等规则造成的。劳动用工可以按日核算,而社会保险缴费只能按月核算。在不对等的规则下,当遇到劳动者虽然只提供不足一个月的劳动,而用人单位却要缴纳两个月的社保,这虽然合乎法理,却显然损害了用人单位利益。当劳动者入职时按规则社保增员,离职后按规则社保减员,虽然合乎情理,却有可能被执法部门判裁补缴社保。


为适应 “只要在职一天就要缴社保”的法理,有些地区(郑州、长沙、武汉等)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社保登记做了更符合法理的规制:社保增员的以月末在库人员为基础计算生成当月月报:社保减员的以月初在库人员为基础计算生成当月月报。就是增员的当月生效,减员的次月生效。只要当月月初在库,无论当月是否后续减员,都会产生当月费用,离职人员申报减员后次月才能不产生费用。当月增员当月生效,当月减员次月生效的规则,也符合缴费义务与待遇权利对等的原则。


其他地区包括北京,社保以月末在库人员为基础计算生成当月月报,当月增员、减员都会当月生效。这种规则除不能适应“只要在职一天就要缴社保”的法理,也不符合缴费义务与待遇权利对等的原则。例如,当月减员前已经享受了医疗保险实时报销待遇的,当月却没尽缴费义务。


这些地区大多数单位对当月入、离职劳动者社保登记的操作办法是:15日之前入职含15日的当月社保增员,15日以后入职的次月社保增员;10日之前离职含10日的当月社保减员,10日之后离职的次月社保减员。这种操作办法的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种操作办法看似符合法律规定,却存在两个风险:一个风险是违背 “只要在职一天就要缴社保”的法理;另一个风险是15日入职后发生的当月工伤赔偿。


更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


更趋于合乎法理和情理的社保登记办法应是:当月入职当月社保增员;当月离职可以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日期为界限,当月剩余日历天数大于或等于15天的当月减员;当月剩余日历天数小于15天的次月减员。


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无非两种: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主动离职的劳动者基本都找好了下家单位,只要下家单位负责续接社保关系的,原单位应在劳动者离职后的十五日内减员。被动离职的劳动者大多不能马上就业,如果当月申报了减员,就会发生社保缴费中断,可能会导致个人失去很多政策享受的机会。这也是发生争议的焦点。


因此,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单位和个人双方的利益后,再做减员处理。尽量避免因“只要在职一天就要缴社保”的法理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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