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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必须注意的两个问题

2022-10-19 16:45:32

大家好,我是戴斯李老师。


今天我们聊一聊:劳动合同管理必须注意的两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已经十几年了,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应该出现的问题,尤其是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的两个问题比较突出。



第一个问题: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于管理者疏忽大意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罚则。


2009年8月17日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2014年5月7日印发的《北京高院、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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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建议劳动合同管理者使用信息化进行劳动合同管理。应当在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并要求劳动者选择是否续签意向,避免用人单位承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罚则。



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期限不足


很多HR在跟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将期限取一年、三年等整数。有一半儿或一半儿以上的人都会出现时长的认识错误,会把期限间的日期头尾相接。列如三年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2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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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不是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而是属于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劳动者入职的第一天,劳动合同生效日也是劳动者入职的第一天。有谁能在第一天零点入职?所以用头尾相接计算期间是错误的,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不可能是入职当日的零时。


那么怎样计算劳动合同期限的期间呢?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还引用上述例子,三年期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3止。


如果因为误解将不足三年期限劳动合同错认为三年期限劳动合同而约定大于两个月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就有可能因违法而承担不利后果。


今天聊一聊就到这里,请继续关注戴斯微信公众号,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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