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公司动态 戴斯动态

拒开或乱开离职证明的赔偿责任

2022-10-19 16:41:56

大家好,我是戴斯李老师。

今天我们聊一聊:拒开或乱开离职证明的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就是《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的作用仅仅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原劳动关系的终结,是劳动者再就业时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否则,新用人单位可以不予以录用。因此,离职证明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工龄计算,更关系到劳动者的再就业权益。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的义务


用人单位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不可任性而为,不能随意添加对劳动者的负面评价等内容。


然而,现实中总有一些用人单位滥用管理者的权力,以多种理由拒绝、拖延或未按法律要求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甚至借机发泄对劳动者的不满,在离职证明中写一些对离职者不利的内容,人为地给劳动者再就业设置障碍。



为防范用人单位滥用职权,利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机会,变义务为“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专门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内容进一步作出明确限定,即“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显然,该规定的离职证明内容均属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信息,具有客观性,对离职者再就业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拒开 / 乱开离职证明造成影响将承担赔偿责任


除用人单位利用离职证明填写不利内容外,还有的用人单位采用推诿或钳制的方式拒绝开具离职手续。听得最多的是“不配合交接工资”“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就不给离职证明”。听起来似乎合理,其实也属于违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附随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就是说,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离职者开具离职证明,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推诿拒绝。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的赔偿主要是离职者因缺乏离职证明未能就业导致的工资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在劳动者入职时会要求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如果劳动者能证明求职新用人单位成功,而由于无法提供原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而导致无法被录用的,那么,相应的工资待遇损失应当由原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数额,一般以离职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并根据原单位拖延出具离职证明的持续时间酌定计算期间。


综上所述,无论随意填写带有不利内容的离职证明,还是推诿拒开具离职证明,只要因此给离职者造成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今天,聊一聊就到这里。请继续关注戴斯微信公众号。再见。

客服热线:4008-980885
X
现在咨询,立享好礼

客服工作时间

周一到周五 10: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