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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四种特殊情形

2022-10-19 16:33:32

大家好,我是戴斯李老师。


今天我们聊一聊:申请工伤认定的四种特殊情形


一、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遭受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虽然具有“玩”的性质,但基于用人单位的目的在于增强员工之间的沟通、协作,提供交流的机会,提高团队凝聚力,通过让员工放松身心,更好地投入今后的工作,具有工作延续的性质。所以这类活动应视为工作原因,职工在活动中遭受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出差期间遭遇的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处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差期间遭遇伤害能否认定工伤,要按照“谁诉求,谁举证”的原则,由出差期间受伤害者举证伤害是否与工作有关。



三、间接工作遭遇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即职工所遭受事故伤害与其从事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工作原因可分为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


间接工作原因一般指:职工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为满足必要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的某些事项(如工间饮水、就餐、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


间接工作可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职工由于间接工作期间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除非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证据证明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所导致。



四、上下班途中单方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首先,需要识别何为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有明确概念界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交通事故是指有车辆参与的,发生在道路上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事件。这三个要素不能缺少。


其次,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在事故参与人之间进行分配,单方事故缺乏其他事故参与人,其事故责任完全由单方承担。所以上下班途中单方事故伤害不可以认定为工伤。


今天聊一聊就到这里,请继续关注戴斯微信公众号,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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