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戴斯李老师。
今天我们聊一聊:依法经济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时,可以对本单位人员进行裁减,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裁员的基本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经济裁员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员是有区别的,第40条的目的是协商挽留劳动者,第41条的目的就是裁减劳动者,既不需要协商,也不用支付代通知金。
按第41条裁员,也不能想裁就裁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济性裁员应遵循法定程序。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需经过四个步骤:
第一步,时间和人数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裁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造成收入来源、生活质量等方面的负面影响。因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于裁减人员的数量,需达到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时才可启动裁员程序。
第二步,提出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步,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人社部门的意见。
第四步,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裁减的六类员工
经济性裁员并非用人单位想裁谁就裁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企业在裁员时不得裁减“六类”员工: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三类人员
法律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裁减的劳动者类型,还规定了应当优先留用的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三类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
裁员后,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6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违法裁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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